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党的十九大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作出了多处修改,其中不少内容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密切相关。字斟句酌的改动背后,是五年来全面从严治党和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丰富实践探索的高度凝结,更是新时代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神圣使命。
一、定位更清晰,责任更重大
党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新增),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新增)、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这是对纪委主要任务的重大完善,对职能、使命和作用的进一步拓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的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增加“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纪委不仅要继续抓好正风肃纪、反腐惩贪,更要从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的高度,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紧紧围绕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发挥职能作用,真正把全面从严的要求贯穿于党的建设各方面、全过程。
在完善主要任务的同时,党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新增)。这虽然是党章中的新表述,在实践中却并不陌生。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章规定了纪委的3项主要任务和5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201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与2003年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于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的表述相比,一字之变,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凸显出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
二、要求更具体,指引更明确
此次党章修改,一大亮点就是在总纲中调整充实了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将政治建设、纪律建设纳入其中。党章修正案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修改,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新增),加强党的长期(新增)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新增),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新增)、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修改,原为“反腐倡廉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修改,原为“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新增),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同时,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基本要求从4项扩展为5项,增写的第五项为: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增写第五项传递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明确信号,也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具体怎么做?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从党章修正案的新规定、新表述中不难找到答案。
例如,围绕纪委的职责,党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条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调整为“对党的组织和(新增)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新增)、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增加“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等等。
这一系列调整,正是对纪委经常性工作任务的进一步明确和充实。纪委作为党内专责监督机关,不仅包括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也包括对党组织的监督,而抓早抓小、开展问责等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
第七章党的纪律中同样如此。党章修正案第四十条明确列出“六项纪律”,即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新增);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后增加“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求;明确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新增)、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这些“变化”,在五年来管党治党实践中都能找到踪迹。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纪委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给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经成为执纪工作的大多数,有效防止了党员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为修改党章、固化经验提供了实践基础。
三、程序更规范,保障更有力
党章修正案中涉及纪律检查工作的程序性新规定并不鲜见。在党的纪律一章中,补充了给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的程序规定,即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新增)。这一调整,一方面规范了给以党纪轻处分的权限,填补了此前缺少相关程序规定的空白,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执纪原则。不仅仅是党纪轻处分,在党纪重处分、执纪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上,党章修正案都作出了调整和充实。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从中得以凸显。如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要求“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修改,原为“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再如,党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同级党委委员需要进行立案检查的,增加了“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这一必经程序(修改,原为“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除完善纪检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充实执纪审查程序规定外,此次党章修改还从完善全面派驻机制、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为纪律检查工作提供了“保障”。如,在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全覆盖的实践基础上,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将地方纪委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组写入党章,明确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而不是“可以列席”。这是对十八大以来派驻制度改革成果的固化,也必将推动派驻机构进一步擦亮“探头”,在党内监督中发挥更大作用。
再如,党章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要求党组“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新增)。这就从党章层面明确了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负起主体责任,决不能当甩手掌柜。
有了党章“撑腰”,我们开展工作会更加硬气。党章修改吸纳、固化了不少全面从严治党的好经验好做法,为纪委履职提供了最基本、最重要的遵循,使纪委开展工作力度更大,效果也一定会更明显。我们必须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坚决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才能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信任,无愧于这个新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