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塑造优良机关形象,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打造“廉洁、勤政、务实、高效”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各科室及其全体干部。
第三条 本制度具体内容为: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即对来电、来访人员,由第一个接待人员负责接待,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尽快办理;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向来电、来访人员说明应该由谁来办理。
(二)严格限时办结制。对于部门或单位申报需要行政监察的项目,急或较急的,在其告之的第一时间作出监察安排,其它监察事项在其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派监察员参与监督。对于教师和学生提出的申诉,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于重要的信访举报事项,在第一时间处理,其它事项一般在10个工作日处理,较复杂的信访举报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特殊事项可适当延期处理。对于校属单位收入分配项目审核工作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基建、修缮工程内部审核工作,60个工作日内审结,对急事特事,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前来办事人员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内容和程序的,经办人应当场或按规定时限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
(四)落实校务公开制。以部门文件、通知和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开办事制度、程序、依据、要求、结果,不断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五)推进调查研究制。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条 本部门全体干部承诺自觉遵守创业服务制度的各项规定,如有以下情况,接受相应的处理:
(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对态度粗暴,言行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较严重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无正当理由,违反第四条规定,或有正当理由但不向当事人说明的,有关责任人要向当事人赔礼道歉;造成不利后果的,扣发责任人半月岗位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六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接受大家监督,监督电话: 8537683、380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