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健全行政监察与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机制, 加强学校监察工作,进一步发挥教职员工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学校特邀监察员制度,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学校监察审计室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在本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员工中聘请,经有关组织推荐和审核、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2、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参政议政能力强;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秉公办事,联系群众,遵守监察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4、身体健康。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并反映学校行政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2、反映、转递师生员工对行政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应由监察审计室受理的申诉;
3、参与讨论研究与学校监察工作有关的规定,对学校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4、列席学校有关监察工作重要会议;
5、参加学校监察审计室的有关专项调查活动;
6、反映师生员工对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建设情况和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7、办理学校监察审计室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五条 聘请特邀监察员,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并征得被聘人员的同意,经学校纪委会议审定后,颁发聘书。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二届。
第七条 学校监察审计室负责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1、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监督活动,传达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传阅有关文件,参加业务培训;
2、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和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听取、了解、反映特邀监察员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不按有关规定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或存在违纪行为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解聘。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监察审计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