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党风廉政思想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学院党委、行政《关于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制度(下称“廉政谈话”),是学院纪委、监察室从履行教育职能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将关口前移、着眼防范、搞好监督的重要措施。
二、廉政谈话由院纪委、监察室领导组织和实施。谈话形式为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必要时可邀请被谈话对象所在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具体谈话形式、内容和对象由院纪委、监察室确定。
三、廉政谈话的对象是:新聘任或任命的科级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举报,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有苗头的干部;有违纪行为、调查核实后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四、廉政谈话分任职廉政谈话和违纪诫勉谈话。任职廉政谈话的内容主要是:提出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讲政治、严格政治纪律方面的要求,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方面的要求,自重、自省、自警和自励方面的要求。违纪诫勉谈话的内容主要是:指出存在的不廉洁行为、违纪苗头或其他违纪错误行为,给予思想教育,提出严肃批评,责成作出检查,限期纠正错误。
五、廉政谈话的程序和要求主要是:院纪委、监察室对谈话的时间、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提前通知被谈话对象;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六、谈话对象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廉政谈话,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意见,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吸取经验教训,努力改进工作,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七、廉政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监察室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