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政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院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模范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加强廉洁自律,在干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不准接受或参与院内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非公务的公款宴请、高消费娱乐和外出旅游。
三、不准收受院内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不准到院内任何部门、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支付)的任何费用。
五、不准借节假日和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
六、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礼品;不得已接收的,应及时如数上交有关部门。
七、原则上不兼院内常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兼职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领取院内兼职部门、单位的报酬或奖金、津贴等。
八、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干预、插手学院基建(含维修)工作建设和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为个人和亲朋好友谋利。
九、不得安排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十、按规定定期向上级填报个人收入。
学院各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参照上述规定,认真做好自身的廉洁自律工作。
中共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